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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建议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69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建议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要求,自2010年开始,我局每年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和公告,至2015年6月底,上一次的政策有效期即将到期,现需进行重新调整和公告。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清理建议和意见,有关建议和意见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于2015年6月16日至6月25日在市地税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可登录市地税局网站查询阅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向市地税局反映建议意见。(邮寄地址:广州市吉祥路4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邮编:510030;联系人:王波;电子邮件:kingofwaves@foxmail.com;传真:83637130;联系电话:8363744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6日

    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非普通住宅”指除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以外的住宅项目。
      “别墅”指独户独院的住宅项目。
      “写字楼(办公用房)”指该项目“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其类别为“办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商业经营用房”指该项目“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其类别为“商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车位”指该项目“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其类别为“车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价商品住宅”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穗府[200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按广州市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办[20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四、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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